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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55号

张莲芹与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张莲芹,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莲芹.被告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芝纺村北。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洪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莲芹与被告山东省平度市滑石矿业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莲芹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