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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89号

王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89号罪犯王某。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陇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8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1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