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5号罪犯诸霜菊,女,1976年3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霜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诸霜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并获得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诸霜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诸霜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