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昌立保字第00018号 原告毕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告家中的玉米12000斤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家中的玉米12000斤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由被告管理,被告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抵债,查封期间风险责任由被告负担。如出卖时,需经本院准许,并保留价款,交付本院提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近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