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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字第1315号

宋常湖拍卖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尚增,梁作亭,梁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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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刘尚增,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沐浴店镇庙在头村。

被执行人:梁作亭,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万第镇护驾崖村,住莱阳市梨园小区47号楼122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梁翠云,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作亭之女。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年2月23日作出的(2008)莱阳沐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梨园小区47号楼内122号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01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志兴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王金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德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