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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23号

金马旅行社霍邱营业部与六安市新宇汽运有限公司河口金龙分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金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霍邱营业部,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时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六安市金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霍邱营业部

法定代理人:张本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该公司霍邱营业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学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元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时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家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马旅行社霍邱营业部诉被告六安市新宇汽运有限公司河口金龙分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马旅行社霍邱营业部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马旅行社霍邱营业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