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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保字第8号

徐应春与方忠、叶庆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春,方忠,叶庆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徐应春,住肥西县。被申请人方忠,住长丰县。被申请人叶庆德.申请人徐应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忠、叶庆德所有的皖A×××××轿车一辆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方忠、叶庆德所有的皖A×××××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琴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丙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