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徐应春,住肥西县。被申请人方忠,住长丰县。被申请人叶庆德.申请人徐应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忠、叶庆德所有的皖A×××××轿车一辆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方忠、叶庆德所有的皖A×××××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琴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丙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