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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34号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建国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6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建国;姜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曹建国,男,1974年1月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建,女,1977年4月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建国、姜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行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曹建国、姜建履行给付2.80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建国、姜建履行了1.5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行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洪波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