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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95号

高小红与仲为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小红,仲为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95号

原告:高小红。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被告:仲为建。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红与被告仲为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红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财产保全费3985元,合计诉讼费9350元,由原告高小红负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