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95号
原告:高小红。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被告:仲为建。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红与被告仲为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红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财产保全费3985元,合计诉讼费9350元,由原告高小红负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