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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743号

陈关富与姚国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鉴潮;贾彩珍;陈关富;姚国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鉴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彩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高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关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尧坤。

原审

被告:姚国勋。

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为与被上诉人陈关富、原审被告姚国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雪伟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王刚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

审 判 长  杨雪伟

审 判 员  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裘青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