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鉴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彩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淑芳、高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关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尧坤。
原审
被告:姚国勋。
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为与被上诉人陈关富、原审被告姚国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雪伟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王刚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王鉴潮、贾彩珍。
审 判 长 杨雪伟
审 判 员 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裘青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