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雷二牛,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雷治新,男,汉族,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二牛诉被告雷治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二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雷二牛承担。
审判员 程军凯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