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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47号

原告雷二牛诉被告雷治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雷二牛,雷治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雷二牛,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雷治新,男,汉族,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二牛诉被告雷治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二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雷二牛承担。

审判员  程军凯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