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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739号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李钟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李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张碎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佩素,浙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钟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钟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