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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保字第17号

张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17号

申请人:张某。

被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腾蛟东路2-6号2幢3层的房产(产权证号:0332**)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腾蛟东路2-6号2幢3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33272)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鑫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