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73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庙后张村。
负责人:夏文军,该厂厂长。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CA/0102688582的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7月22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江南五金厂、付款行农行慈溪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江南五金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庙后张静电喷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