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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51号

韩殿臣与解湘华、胡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殿臣,解湘华,胡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1号申请人韩殿臣。委托代理人韩鲁东。被申请人解湘华。被申请人胡博,成年。

申请人韩殿臣因与被申请人解湘华、胡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8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