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1号申请人韩殿臣。委托代理人韩鲁东。被申请人解湘华。被申请人胡博,成年。
申请人韩殿臣因与被申请人解湘华、胡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8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