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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65号

陈明寰与青岛凯佳兴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寰,青岛凯佳兴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65号原告陈明寰,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青岛凯佳兴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蜊叉泊村海港旅社315号406室。法定代表人朱伯波,公司经理。

原告陈明寰与被告青岛凯佳兴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