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沈敏。
委托代理人:胡卫平。
被告:谢童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敏诉被告谢童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敏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诉讼保全费147元,公告费17元,合计223元,由沈敏承担。
审 判 长 庞邦彩
审 判 员 姜学英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