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980号

沈敏与谢童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敏,谢童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沈敏。

委托代理人:胡卫平。

被告:谢童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敏诉被告谢童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敏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诉讼保全费147元,公告费17元,合计223元,由沈敏承担。

审 判 长  庞邦彩

审 判 员  姜学英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