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从居住的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村78号院501室下楼,趁院内无人之机持水果刀将401、402、403室门锁撬开,盗窃401室万利达电磁炉一台(价值140元)、盗窃402室卡西欧相机一部(价值438元)、苹果王MP4一部(价值27元),巨大DVD一部(价值147元),盗窃403室组装电脑一套(价值126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在被告人殷某某租住的501室查获并发还被害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殷某某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从其居住的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村78号院501室下楼,趁院内无人之机持水果刀将401、402、403室门锁撬开,盗窃401室万利达电磁炉一台(价值140元)、盗窃402室卡西欧相机一部(价值438元)、苹果王MP4一部(价值27元),巨大DVD一部(价值147元),盗窃403室组装电脑一套(价值1268元)。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女友规劝下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投案自首。被盗物品在被告人殷某某租��的501室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查获清单、扣押清单;3、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李某、韩某某证言笔录;5、公安莲湖分局案审大队情况说明;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殷某某在作案后经其女友规劝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霍 彪
人民陪审员 匡玉珍
人民陪审员 曹小萍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笑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