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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2号

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荣。

上诉人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单方面对原《订购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行为,是构成新要约,但是上诉人并未进行承诺,即上诉人并未再次盖章确认并予以回传被上诉人修改的《订购合同》。因此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该修改后的合同并未依法成立,该合同的协议管辖并不能对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将写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交买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的《订购合同》文本传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该合同文本后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并在该合同文本上盖章后回传给上诉人。上诉人在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已按该合同履行。因此,修改后的《订购合同》应作为双方履行及解决争议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修改后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