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荣。
上诉人昆山亚东管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单方面对原《订购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行为,是构成新要约,但是上诉人并未进行承诺,即上诉人并未再次盖章确认并予以回传被上诉人修改的《订购合同》。因此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该修改后的合同并未依法成立,该合同的协议管辖并不能对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将写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交买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的《订购合同》文本传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该合同文本后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并在该合同文本上盖章后回传给上诉人。上诉人在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已按该合同履行。因此,修改后的《订购合同》应作为双方履行及解决争议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修改后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连 忠
审判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