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27号原告刘宏谋。被告何随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谋与被告何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谋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