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汪某某,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闫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