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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闫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汪某某,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闫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