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人梅奥明,男,200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监护人梅曦(系申请执行人梅奥明之父),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静,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小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