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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472号

梅奥明与李小静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奥明,李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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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人梅奥明,男,200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监护人梅曦(系申请执行人梅奥明之父),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静,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小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