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0号原告刘领道。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道与被告刘立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领道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领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刘领道与刘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0号原告刘领道。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道与被告刘立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领道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领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