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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0号

刘领道与刘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领道,刘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0号原告刘领道。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道与被告刘立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领道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领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