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胡丽忠。
委托代理人:韩立。
被告:陶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忠诉被告陶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同意已达成和解协议,除被告归还原告购房金20000元外,另补偿给原告36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现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丽忠负担。
审判员 洪亮
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