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4号
原告:陈信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汪林儿(又名汪林尔),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郎诉被告汪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本院依法收取1253元,由原告陈信郎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