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4号

陈信郎与汪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信郎,汪林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4号

原告:陈信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汪林儿(又名汪林尔),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郎诉被告汪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本院依法收取1253元,由原告陈信郎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