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213号
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坝头西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俞海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亚玲,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亚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宁波展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