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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第00317-1号

合肥神宇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龚基武、蔡兰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神宇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龚基武,蔡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神宇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文昌阁三层10-12室。法定代表人陶圣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基武,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开发区。被执行人蔡兰兰,女,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生效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龚基武、被执行人蔡兰兰共同拥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东河丽景8A401室商品房一套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基武、被执行人蔡兰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东河丽景8A401室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钟成胜

代理

审判员  费维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广海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