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戴春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董事长。被告杨云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沧县。被告朱润杰,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沧县。被告张忠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华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云峰、朱润杰、张忠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华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