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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35-2号

申请执行人李瑞宁、王梓航诉西李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宁,王梓航,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宁,女,1989年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梓航,男,2010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李村四组)。负责人李辉,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13000元,利息4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96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王同文

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