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宁,女,1989年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梓航,男,2010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李村四组)。负责人李辉,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13000元,利息4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96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王同文
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