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7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友进,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潘兴海,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赵远富,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坤,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至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张某宿舍,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张某勒索得人民币1200元。同月13日,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至慈溪市新浦镇五塘南村陈某租房,采用同样手段,向陈某勒索得人民币500元。同月16日,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至慈溪市新浦镇某车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友进在该公司工作时曾受过工伤为由,向成某勒索得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友进、潘兴海、赵远富、李坤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友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潘兴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三、被告人赵远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四、被告人李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 东 海
人民陪审员 章 仁 苗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