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鹿商初字第24号

蒋苗苗与叶海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苗苗,叶海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4号

原告:蒋苗苗,又名蒋艳秀,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路乡蒋圩村蒋圩庄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04161467。

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海通,鹿城区仰义乡后京南路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86819。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苗苗与被告叶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苗苗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海通所有的牌号为浙c×××××酷派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海通所有的牌号为浙c×××××酷派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玉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