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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初字第00226号

赵某某诉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不符合主体资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赵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