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不符合主体资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赵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