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3号
原告:赵胜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告:孙成伟,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被告:山东中德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赵胜利诉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孙成伟、山东中德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赵胜利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工程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