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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2号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响水县文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文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2号

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鸣。

委托代理人:颜伟新。

被告:响水县文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文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163元,由原告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