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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30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跃进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