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于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于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