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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于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