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3号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某某、卓某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深坑劳仲案(2010)19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洪
代理
审判员 李 东 慧
代理
审判员 黄 小 贺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俊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