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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252号

官守军与易雄、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官守军,易雄,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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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官守军,系东风公司车身厂职工。被告易雄,系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汽配城H区1003号。法定代表人易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官守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34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并且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详见2009张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官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十堰易振雄工贸有限公司3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刘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