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明,男。1998年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8月被假释。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明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潘明与网上相识的被害人牛某某相约见面,后二人到本市碑林区湘子庙街“静雅轩”足浴馆消费。8月23日凌晨1时许,潘明趁牛某某离开房间换衣服之机,盗走牛某某挎包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人民币670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530元)、广信牌K211型小灵通1部(经评估价值190元)及身份证等物。被告人潘明于8月24日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小土门村一修理手机店铺,赃款全部挥霍。后当日被害人牛某某的朋友李某某给其被盗的小灵通打电话,该潘遂假借牛某某的名义给李某某发短信,以看病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600元。8月25日,潘明再次发短信以医疗费为由向李某某骗钱,并让其女友贺某某前往李某某处取钱。李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将前来取钱的贺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明逃离,后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明家属积极向被害人牛某某退赔人民币139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明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卢 璐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