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30号申请人慈溪市石堰陈山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陈山村。
负责人:杨志苗,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石堰陈山塑胶制品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1918614的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7月30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石堰陈山塑胶制品厂、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石堰陈山塑胶制品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石堰陈山塑胶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