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於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临安市××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吕某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吕某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