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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258号

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诉肖维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肖维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住所地:胶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传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维玲,男,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受理原告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与被告肖维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洪勤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