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宝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健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军。
上诉人章宝坤为与被上诉人杨国祥、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宝坤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宝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宝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上诉人章宝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雪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