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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3556号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5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汪明。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李志刚。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