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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127-3号

试马镇人民政府与谢国仕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试马镇人民政府,谢国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试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大智,系该镇镇长。被执行人谢国仕,男,汉族,农民。试马镇人民政府与谢国仕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7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谢国仕返还租赁的房屋和荒坡;支付各种款项18095.50元(含诉讼费400元、已减去应支付给谢2804.50元)。执行中,谢国仕已将房屋全部腾出交付试马镇人民政府,荒坡和款项未执行的原因牵涉另案正在诉讼中,致该案件中止执行。2010年12月14日恢复执行。谢国仕应给付的款项2804.50元与另案(2009)商民初字第325号折抵后,谢不再支付,租赁的荒坡已交付试马镇政府管理使用。执行费213元由谢国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8)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