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苗丰兴,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永胜建材租赁站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4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制作的(2010)芝商初字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存款355179.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昌范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 文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及拟稿人: 事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附件: 发文(2011)芝执字第258号 2011年1月4日封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