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3号
原告:房泽夫,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杨建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房泽夫诉杨建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泽夫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建军的车辆及钢筋一宗,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建军的鲁XXXX**号小型拖拉机及钢筋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