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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3号

房泽夫与杨建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房泽夫,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3号

原告:房泽夫,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杨建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房泽夫诉杨建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泽夫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建军的车辆及钢筋一宗,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建军的鲁XXXX**号小型拖拉机及钢筋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