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负责人朱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家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能文。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东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郭松巍
审 判 员 黄良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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