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002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忠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处后,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0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