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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民一催字第41号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34)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夏民一催字第41号申请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决定受理。因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申请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建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艳红